关于竞业限制,你想了解的都在这
张三于2018年4月27日入职A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4月26日,张三离职,公司通知张三竞业限制开始生效。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拟录用张三,但得知张三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告知张三需与A公司解除竞业限制才能去B公司入职,那么竞业限制究竟是怎么回事?签订了竞业限制有哪些法律后果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特定人员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限制的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如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超期部分无效。
四、签订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依法生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不从事同类业务是其基本义务。
五、竞业限制补偿金付多少、怎么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竞业限制解除的四种情况:
解除的前提——竞业限制协议生效
(1)竞业限制到期;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需额外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后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竞业限制涉及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权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签订,后果不容忽视。可能部分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有些不以未然,但实际上,一旦违约,要承担的责任重大。不少用人单位在相关协议中会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一旦违约,不但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还应继续履行。
对此,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应该和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地协商沟通,对具体范围和期限进行合理约定,也有利于离职后能更好地发展。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一致,应严格遵守。
如果劳动者在跳槽时故意隐瞒竞业限制,那对新东家也是一种不负责任,会降低新东家对该劳动者的评价,也可能给新东家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