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在故事里分享8个民间借贷小知识(上)
民间借贷是最古老的民事行为之一,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下一分钟就收到几年未曾见面的“老朋友”打来的借款电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法院里更是遥遥领先,2021年新年伊始,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又有了什么新规定呢?以下笔者通过虚构的故事分享8个民间借贷小知识。
小王2021年大学毕业后认为农村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决定回家乡筹建农场养殖生猪。但意气风发的小王遇到了第一头拦路虎,启动资金仍有20000元的缺口,于是他厚着脸皮找了村委书记根叔...
1.借条和欠条是否有区别?
根叔很高兴现在的年轻人还能回来建设家乡,觉得小王大学是学农牧专业的,有专业知识,也认为生猪养殖业有前景,二话不说表示愿意借10000元给小王。小王感激万分,立刻拿起笔给根叔写下10000元的欠条,根叔一看连忙喊停:“小王呀,写欠条不行呀,得写借条!”小王心里想:这不一样嘛?
【律师解惑】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性质不一样,借条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有可能是基于买卖、劳务、赔偿等,不一定是借的钱。如果借条产生纠纷闹上法院,只需要审查借条内容有没有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就可以。如果欠条双方发生纠纷,则需要审查产生债务关系的所有交易行为,如果有类似于赌博等不法行为涉及在内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一定区别,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到约定时间没有还钱,诉讼时效以到期之日起算三年;而欠条本身带有出具时已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应从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建议出具借条而非欠条,借条上载明借款双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
2.借款是否可用实物出资?
小王觉得自己又上了一课,自己还是生活经验太少了。初战告捷给了小王信心,于是又找上了下一个目标——邻居马大婶。马大婶听说小王是来找自己借钱的有点为难,但邻里邻居也不好直接拒绝,就说:“小王呀,回家乡创业是个好事情呀,大婶支持你!但大婶也没有闲钱,要不这样吧,我家有台旧货车,你平时拉饲料也用得上,就折抵10000元让你拿去用吧,过两年你再还我15000元就行。”小王一下子傻眼了,这样都行?这样也算是借款吗?
【律师解惑】所谓的以实物出借,在法律关系上来看,视乎该物主人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若物品主人只希望到期收回款项而不想再收回这件物品,该情形实质为“买卖关系”,适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若物品主人到期既希望收到款项又想拿回这件物品,该情形实质为“租赁关系”,适用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3.签订了借款合同却没有实际出借款项,是否可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
小王悻悻地离开了,决定另行想办法。回到家门口的小王看到发小朱哥,朱哥见小王愁眉苦脸的样子问清了情况,随即表示好哥们必定拔刀相助,自己可以借10000元给小王。小王听后大喜,立刻和朱哥签订了《借款合同》,朱哥表示第二天就去银行给小王转账。谁知到了第二天晚上,小王都还是没有收到钱,于是小王决定去朱哥家里问清情况。刚到朱哥家门口就见到朱哥蹲在门口郁闷地抽烟,见到小王来直接就想转身进门,最后还是被小王叫住了。朱哥无奈地说:“小王,哥们对不住你,银行卡在你嫂子那里,她不让我给你转钱……”小王看到朱哥这个样子也不好说什么,但心里却想:签了合同也可以反悔不借款的吗?
【律师解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并未成立,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成立,在合同成立之前出借人自然不负有出借义务,借款人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废止)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规定》现已失效,新的《规定》亦未对该问题进行确定,但笔者建议若出借人为非自然人,最好在借款合同内约定“实际提供出借款时生效”等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砍头息”(预扣利息)是否被支持?
小王悻悻地离开了,只能另想办法。此时,同村的大彪得知村里有名的大学生小王在到处借钱,于是主动找到了小王,表示可以借款给小王,但要依行规“九出十三归”。小王又细问什么叫“九出十三归”。大彪回答说:“就是我银行转10000元给你,年利率30%,你当天将第一笔利息1000元转回给你彪嫂,借款满一年后你还我13000元。”小王心里一哆嗦:这听起来不太靠谱呀,这样合法吗?
【律师解惑】“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预先从约定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付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但仍按照约定本金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砍头息”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将实际出借的款项认定为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同时,大彪所谓的行规“九出十三归”也存在利息约定过高的问题,“九出十三归”的实际年利率为44.44%。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以2021年1月为例,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即借款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3.85%*4=15.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小王还是没有向大彪借款,小王养猪事业出师未捷,究竟小王能不能顺利开成农场,发展生猪养殖业,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