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机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飞机常常延误,对于旅客的出行造成很多不便,但航空服务公司却总是推诿,拒绝解释更未提到给予乘客赔偿。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而,航班延误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但因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航空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不同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原因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所称的非不可抗力主要指因承运人、旅客或机场等原因。《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一致,主要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一)赔偿损失 1.经济补偿。 关于因航班延误的损失赔偿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乘客的实际损失赔偿。《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但因《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并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非民航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一般的指导意见供实践中参考。 2. 提供膳宿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5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该规则第57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和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二)返还财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23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三)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19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而,航班延误情况下,航空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时一般主要是为乘客办理改签、转签等手续以完成承运义务。 (四)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因航空运输中,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一般未签订内容完善的运输合同,对违约金一般未进行约定。但目前我国多家航空公司制订有“服务承诺”“服务指南”等并对外公布,这些服务承诺中有些明确写明了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会承担的经济补偿标准,这一内容可视为航空公司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标准。 (五)附随义务 航空公司除承担运输义务外还需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义务。 1.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5条规定:“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8条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2. 协助提供膳宿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6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未合理履行上述义务给旅客造成损失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