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岗引发的劳动纠纷
【案情简述】
陈某于2006年12月7日入职广州某公司,任推广部设计师,刚入职时每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5月起每月2800元,2009年10月起调整为每月3200元,2009年12月起每月3500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
2010年8月11日广州某公司出具“人事借调令”内容为:…因工程部人手不足…鉴于陈某系工程专业毕业,且在工程部工作过….现借调陈某三个月时间往工程部协助完成工作。并将该借调令送达给陈某,但陈某认为工程部工作人员足够,每个人的工作量并不大,所以不同意到工程部工作,双方经沟通未果。广州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给陈某发出“通告”,通告内容为:因陈某不接受广州某公司的借调安排,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给予陈某书面警告,但陈某仍然不同意去工程部工作;广州某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再次发出“通告”,通告内容为:因陈某不接受广州某公司的借调安排,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给予陈某记小过处分,如仍未到新部门报到,将予以记大过处分;广州某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23、24日、25。日、26日多次给陈某作出“通告”,通告内容为:因为陈某不接受广州某公司的借调安排,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给予陈某书面警告处分、记小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如仍拒不前往,将予以辞退,但陈某还是不接受;广州某公司于2010年9月23日向陈某发出辞退通知,陈某在广州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9月23日。上述“通告”广州某公司以张贴的形式告知陈某,陈某也知悉上述“通告”的内容,最后9月23日的辞退通告广州某公司已送达给陈某。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391.67元。
【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在未和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陈某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行为,其借调陈某岗位的主张以及辞退陈某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广州某公司关于陈某离职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广州某公司应支付陈某赔偿金。
【律师说法】
调岗应协商一致 操作流程应规范。对于企业而言,经营管理中涉及岗位和薪酬调整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一旦被调至不理想的岗位或者薪酬被降低,就容易引发不满甚至劳动争议。因此,律师就如何避免此类劳动争议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变更条款。其次,变更合同约定应签书面协议。第三,依法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